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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委发〔2005〕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各民族院校:
      办好民族院校,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始终是我国民族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进行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开发,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促进民族高等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好民族院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族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是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是研究我国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重要基地,是传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基地,是展示我国民族政策和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
      长期以来,民族院校为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经济建设、改革开放、社会稳定,为维护我国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更好地推进民族地区的小康社会建设,推进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要继续办好民族院校。
      二、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关键时期。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和各类人才队伍。对此,民族高等教育和民族院校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方面,民族院校在我国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民族院校要审时度势,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定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个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多渠道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办学质量,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使民族院校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进一步提高,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实现小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民族院校以培养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为主,同时要高度重视培养复合型人才和民族类等特色学科的开发型和创新型人才。要把中央民族大学办成高水平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三、保持各民族学生的适当比例
      为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民族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的需要,逐步缩小少数民族在高等教育方面存在的差距,民族院校的办学规模要在现有基础上适度发展。民族院校可在以招收、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同时,适当招收汉族学生,使各民族学生有一个适当的比例。这有利于不同民族的学生增进了解,互相学习,加强团结,也有利于未来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发展。各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一般保持在65—70%左右。
      对报考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四、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办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要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民族院校各项工作中的中心地位,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要确保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不低于25%,以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要加强管理,从严治教,确保教学工作正常秩序。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使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深化教学改革,积极推进教育创新,不断更新思想观念,优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强化实验教学和实践环节,积极推进研究性教学和素质教育,使学生各方面素质得到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健全民族院校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做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不断促进民族院校教学改革的深化、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加强学科建设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实现良性发展的基础。各民族院校要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学科建设,面向实践、面向未来、面向世界,充分考虑自身办学条件和优势,建设一批高水平、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重点学科,推进学科间的融合和优势学科群的形成。
      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学科的建设,整合各民族院校民族类学科资源,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民族类学科专业体系。
      要正确处理传统学科、特色学科与新兴学科的关系,创新发展民族学科,大力发展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的、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应用学科和理工类学科。
      六、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最重要的战略资源的观念,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入手,带动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加快造就一支多民族、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切实做好人才的引进、提高和使用工作。努力使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更趋合理。
      加强对教师从事教学科研的基本素质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要努力为广大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努力创造事业留人、政策留人、感情留人的环境。鼓励各民族教师为培养人才无私奉献、建功立业。
      七、加强科研工作
      高度重视和加强民族院校的科研工作,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切实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合理确定并逐步提高民族院校科研经费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保证科研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经费的逐年增加而相应增长。特别要为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信息技术等先进科研手段的运用、正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和必需的经费支持。
      设立一批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科研项目,有效提高民族院校的科研实力和科研水平。从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民族院校的实际出发,确定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机构予以重点支持。以民族方面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设立一批重点科研项目进行攻关,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建立和完善以重点科研机构为平台、以重点科研项目为纽带、运转高效的科研组织形式,逐渐增强民族院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民族院校成为国家研究民族问题的主要基地和高校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以提高科研质量为导向,健全民族院校的科研体制和管理体制。科研工作要紧密结合实际,以服务于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突出特色,各展所长。建立和完善科研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全面加强管理
      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高效的运行机制,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不断探索民族院校制度创新的思路与途径,总结经验,指导实践。
      不断深化民族院校内部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激励与制约机制。积极推行全员聘任制,探索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机制。努力营造民主、宽松、人尽其才的氛围。
      强化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学校内部监察审计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教育成本核算,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规范各类收费和大宗物资采购行为。
      切实加强对学生以及学籍、考试、财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九、逐步提升办学层次
      要在提高办学质量、积累办学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民族院校的办学层次,搞好本科生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同时做好预科生的培养工作。
      根据民族院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对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的学位授权点建设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帮助这些学校改善结构,提高办学层次。
      各民族院校要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加强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全面提高民族院校的学科建设水平 。
      十、重点建设一批实验室和研究基地
      各民族院校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国家民委与教育部合作在民族院校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同时积极发展理工农医等自然科学学科,构建具有特色的、多学科交叉的研究基地。通过重点建设,使民族院校的实验室有较高的装备水准和实用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并向社会开放,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服务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成为民族问题方面的全国学术交流基地,更好地发挥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
      十一、组织高水平大学对口支援民族院校
      以一对一帮扶的形式组织国内一流高校对口支援民族院校,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合作的形式包括教师培训、互通信息、资料共享、派出高水平教师到民族院校讲学授课、科研项目的合作与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派出校系领导干部到对方学校挂职等,从而促进民族院校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水平的提高,提高民族院校的综合实力。
      十二、进一步推动共建民族院校
      创造条件,推动民族院校实行共建。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紧密结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为当地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所在地政府将这些院校的发展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对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周边环境治理等给予大力支持。
      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民族院校与中央有关部委的共建,争取通过合作共建使学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好的发展条件。
      十三、不断加大投入
      要办好民族院校,需要国家和有关地方政府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继续给予扶持,运用财政、金融、信贷等手段支持民族院校的发展。国家政策性银行在贷款方面积极支持民族院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在贷款利息、还款年限等方面给予政策性优惠。财政上继续按照优惠民族院校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增加对民族院校的投入,在生均定额拨款和专项补助方面继续给予优惠政策,促进民族院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民委和教育部的有关专项资金对民族院校给予倾斜。各院校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科学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不断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十四、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加强民族院校与国内著名高等学校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建立有利于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渠道与机制,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到国外进修、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积极与世界一流大学、知名大学或学术机构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等方面的合作。
      建立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及研究基地。加大选派留学生的力度,同时,积极吸引外国留学生到民族院校学习,推进我国民族院校国际化进程。
    十五、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民族院校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和有关部门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根据民族院校的实际,着力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使思想政治工作有力、有效。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政治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继承优良传统与改进创新相结合,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要切实加强学生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民族观、宗教观教育,加强学生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在民族院校中开设中国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
      要积极发挥课堂教学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全面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手段,加强宏观指导,对可能影响学生成长、事关大是大非的思想观念、理论观点和历史事实等,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正面教育和引导。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和民族院校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形势政策教育。结合民族院校学科和专业特点,积极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优势,做好释疑解惑和教育引导工作。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专业学习的各个环节,渗透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个方面,做到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切实使全体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履行育人职责。
      要积极拓展民族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深入开展社会实践,不断丰富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提高社会实践的质量和效果。大力建设校园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主动占领网络这一思想政治教育新阵地,形成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牢牢把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动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咨询工作,努力解决实际问题,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十六、积极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民族院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比例一直高于其他高校,要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切实加以解决,帮助他们完成学业,不使学生因贫困而辍学。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对民族院校予以适当照顾;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向民族院校贫困学生倾斜。
      各民族院校要确保学费收入的10%用于资助家庭贫困学生,进一步完善并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
      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发〔2004〕18号)精神,加强民族院校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建设。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族院校的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深化民族院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条件成熟的院校中可试行在国内公开竞聘选拔校级领导。
      学校领导班子要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管校治校和驾驭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能力,努力建设团结奋进、求真务实、勤政廉洁、开拓创新的坚强领导集体。
      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理顺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教授在治学、治校方面的作用。
      十八、加强对民族高等教育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教育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办好民族院校,加快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对民族院校的领导和指导。
      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继续对民族院校给予扶持,为民族院校的发展多办实事。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将民族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纳入议事日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盘考虑和安排民族高等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及时解决民族院校存在的实际困难,为民族院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完)
                 

     〔来源:国家民委网站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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