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增强项目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积极争取并用足用好各类专项投资计划,特制订《贵州民族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特指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资金、教育专项资金及其它学校自筹资金)、中央及地方各类专项支持资金等投入的,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年度支出资金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库制度是指学校按照发展要求,结合国家政策导向,着力实施项目拉动发展战略,以建立项目信息库的方式,规范项目收集、筛选、立项、论证、报批、实施等过程,强化现有项目管理,储备切合学校发展实际的新项目,实现管理效益最大化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
第四条 贵州民族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以及其他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进行分类。
(一) 学科建设类
按照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储备学校省级、校级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及新兴学科建设项目,包括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
(二) 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类
按照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储备相关专业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 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类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储备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的建设项目。
(四)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类
根据学校校园发展规划,储备学校基本条件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新建、改(扩)建,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五) 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类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及创新团队建设规划,储备师资队伍及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包括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的建设。
(六) 其他类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安排,储备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项目,包括大型活动、大型会议等。
第三章 项目预备库和储备库
第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库分为项目预备库和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收集、筛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经初步论证后初步具备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建设项目,列为学校重点发展项目,纳入项目预备库。
第七条 已纳入项目预备库并完成立项、规划、设计、论证、预审等前期工作、一经下达计划和批复预算就可以组织实施的项目,经学校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项目库是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除紧急项目外,原则上只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才能进入学校财务年度预算支出计划。
第九条 项目库储备当年及以后年度的项目,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可在多个预算年度滚动安排建设资金。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教育事业发展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及本部门(单位)业务职能发挥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建设内容、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四)申报项目论证充分、可行性强;
(五)项目实施后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依据学校教育发展规划按年度(规划年度)申报项目,填写《贵州民族学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表》,编制《项目建议书》。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间为当年4月;特殊紧急项目据时申报。
(二)各部门(单位)将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汇总报校发展规划处,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科学、合理、可靠,符合填报要求。
(三)学校成立四个项目审核论证工作小组,包括学科建设及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工作小组(由教务处牵头),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工作小组(由科研处牵头),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工作小组(由人事处牵头)和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工作小组(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各小组组长分别由分管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
(四)发展规划处定期把项目申报材料分类后交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与真实性以及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期效益等。
(五)初审通过后的项目由工作小组汇总后统一交发展规划处,由发展规划处对材料文本进行规范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备库,经财务、审计审核后逐级报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可预拨项目前期经费,各项目负责单位须根据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具体建设方案(含设计方案、实施方案、预审报告及相关报建批复等)。
(六)对项目预备库中已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发展规划处提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联同有关专家进行二次论证审核,经财务、审计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库。
(七)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会商,按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原则,逐级提请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分别纳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央或地方有关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等进行报批,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将不予报批。
(八)当年申报未安排实施的项目,可滚动至下一年度研究安排。
第五章 入库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发展规划处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所属项目的跟踪管理,掌握入库项目的动态情况,并及时向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处应定期向分管校长、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入库项目信息。
第十四条 对已进入预备库和储备库的项目,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需要调整项目内容的,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发展规划处。因项目内容变更后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或因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的项目应退出预备库或储备库。
第十五条 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建设标准及规模、项目内容、预期效益、项目总概算、资金来源、数量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项目审核论证工作小组可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工作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学校相关财经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发展规划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